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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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核定租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363號原告 陳麗珠 訴訟代理人 林勢強 被告 周坤德 上列當事人間核定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1月7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書記官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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