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6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363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7日裁判案由:核定租金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363號原告 陳麗珠 訴訟代理人 林勢強 被告 周坤德 上列當事人間核定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1月7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