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勞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訴字第90號原告乙○○○輔佐人甲○○被告金口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補正起訴狀證物二至四之影本各二件。被告應就主張扣除「退職金」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 陸佰玖拾 陸元 之抗辯提出法律上之依據。
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瑞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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