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132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沈炎平 律師
盧烽池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號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四十分於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96年度豐簡字第788號確認界址事件之裁判,其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6年10月22日裁定命在該確認界址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上開本院96年度豐簡字第788號確認界址事件業經判決,並經確定,有法院96年度豐簡字第788號、97年度簡上字第240號民事判決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洲富
法官林慧貞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書記官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