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聲字第1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一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竊盜罪,所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因妨害風化罪,所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及妨害風化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與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祐輔
法官洪昌宏法官陳國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棟樑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