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666號原告 陳湘樺 訴訟代理人 許瓊之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侯蓓蓁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侯蓓蓁之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告侯蓓蓁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按被告人數,提出完整記載當事人姓名、其住所或居所之民事準備書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又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規定明確。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於民事起訴狀具體表明所列被告「侯蓓蓁」其個別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法送達訴訟文書,起訴程式已有欠缺,應予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侯蓓蓁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按被告人數,提出完整記載當事人姓名、其住所或居所之民事準備書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瑞東
法官趙悅伶法官謝依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書記官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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