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19585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3,007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