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150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15005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劉 楷律師
複代理人   李德正 律師
被   告 上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二日上午10時
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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