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15005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劉 楷律師
複代理人 李德正 律師
被 告 上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二日上午10時
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