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消債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羅吉瑞 代理人 李典穎 律師( 法扶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代理人 謝依珊 相對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000號0樓、000號0-0樓及00-00樓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宗雨潔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翁健代理人 黃勝豐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喬湘秦 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景泰 代理人 鄭穎聰 相對人即債權人富邦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永宜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竹縣政府稅務局法定代理人 黃國峯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羅吉瑞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2號裁定免責,並於113年1月18日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書記官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