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原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原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原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旻豪選任辯護人劉煌基律師
鄭雅芳律師 周孟澤 律師上列被告因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前於民國113年6月18日裁定被告柯旻豪應自113年7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因被告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故仍應禁止接見通信。
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李欣潔法官葉伊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佳穎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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