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交易字第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重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易字第39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峻緯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本院認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俊宏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