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17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務人 陳淑慧張添財 之繼承人
張毅豪 即張添財之繼承人
張翔 即張添財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添財所得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陸拾貳萬壹仟零肆拾陸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伍拾捌萬參仟貳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六六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添財所得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正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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