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132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豐達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4月1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12年度偵字第2356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王豐達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王豐達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32號刑事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依法補正者,即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本文之規定,以被告之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盧鳳田法官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怡婷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