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基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基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97年度基簡附民字第4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基簡字第93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許瀞心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書記官明祖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