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交易字第9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易字第90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明坤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交通法庭法官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交易字第9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易字第90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明坤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交通法庭法官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