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75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7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751號聲請人博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倪銘聰 代理人 翁玉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正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書記官林秀娥┌─────────────────────────────────────────────┐│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75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中國佳控企業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民生分│99年12月30日│9,000元│UC0000000│││ 司梁大同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