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清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清字第6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范心庭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應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依法定格式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詳列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及原因。
三、自104年8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四、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4年8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
五、請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若有請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
六、釋明聲請人實際住居所為何?與何人同住?聲請人與同住之人係如何分攤水電瓦斯等房屋開銷?
七、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八、聲請人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低收入戶補助款或租屋津貼?若有,其金額若干?
九、聲請人是否有子女?是否受其子女扶養?若有,其扶養費金額為何?若無,請釋明原因。
十、請提出聲請人104、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清單及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有關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之登載,聲請人為萬達資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及千里眼世訊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聲請人應說明其持有上開二間公司之股份數及股份價值。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書記官莊琦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