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19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明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字第4190號),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3、14所載關於最後事實審案號欄「97年度審簡字第27號」之記載,均更正為「97年度審簡字第28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3、14所載關於最後事實審案號欄「97年度審簡字第28號」之記載,均誤寫為「97年度審簡字第27號」,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揭說明予以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馮昌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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