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355號

聲請人 張采菱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簡美雲 (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雲林縣○○鄉○○村○○00號)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4年1月26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書記官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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