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0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林荃詰
訴訟代理人 林麗瑜 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欣湛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駿朋
訴訟代理人 陳亭方 律師
湯光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本訴及反訴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欣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