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0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林荃詰

訴訟代理人 林麗瑜 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欣湛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駿朋

訴訟代理人 陳亭方 律師

湯光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本訴及反訴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欣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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