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450號聲請人即具保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發還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於被告甲○○所犯本院95年度易字第2351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繳有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一萬八千元。茲被告已入監服刑,爰聲請發還前開保證金云云。
二、查被告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6年3月29日以95年度易字第235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同年6月4日將全案函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在案(96年度執字第3380號)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被告既已經本院函送執行,本院自無從發還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應由具保人另行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聲請,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欣宜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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