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83號原告 虞劉曉菁 被告 劉忠龍 被告 劉忠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79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32,70
6元(106年11月鄰近相同條件房屋實價登錄資料為每坪20.9萬元,系爭房屋為101.20平方公尺,即為30.613坪,則訴訟標的價額為20.9萬元×30.613坪÷3=2,132,70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86元,原告僅先繳納10,790元,尚不足11,3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差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書記官李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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