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25號反訴原告 黃鋆蘭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張舒瑜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蔣彥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書記官李佳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