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24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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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2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243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6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等二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三、查受刑人甲○○因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等二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確定裁判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書記官洪嘉慧附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通工具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6.10.31│96.12.01│├──────┼─────────┼─────────┤│偵查機關│高雄地檢96年度偵字│高雄地檢9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1066號│第35606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6年度交簡字│97年度審交簡字││││第4441號│第99號││├──┼─────────┼─────────┤││判決│96.12.28│97.02.14│├───┼──┼─────────┼─────────┤││法院││││確定├──┤同上│同上││判決│案號││││├──┼─────────┼─────────┤││日期│97.01.21│97.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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