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69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花蓮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己字第12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三所示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三所載,與如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2月25日起至96年5月9日止犯妨害風化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三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如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湯國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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