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6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68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緩字第624號、96年度執聲沒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象棋貳拾捌枚、骰子參顆及賭資新台幣貳萬零伍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偵字第2082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分別供犯罪所用及犯罪所得之物,業經被告自承屬實。是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碧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