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監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指定監護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監字第100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指定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進行,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丁○○生父丙○○及生母甲○○之戶籍謄本或除戶戶籍謄本。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賜福(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書記官陳賜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