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1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九0三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鄭潤祥 律師被上訴人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誠一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三九八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其聲請訴訟救助,惟已據本院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四0二號予以裁定駁回,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之規定,毋庸再命補正,茲已逾相當期間,迄未據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黃義豐法官蘇達志法官朱建男法官高孟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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