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46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變換提存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4年度存字第337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臺幣壹拾萬之86年度甲類第10期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315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100,000元之交通銀行開發金融債票第15期第9次5年期債票,並以94年度存字第337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惟因上開債票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