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99號原告 林育星 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 律師被告 賴惠娟 訴訟代理人 陳玉民 被告游于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中關於「西螺鎮埔東段793地號」記載,應更正為「西螺鎮埔東段791地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正本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書記官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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