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家催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司家催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家催字第28號聲請人 陳長興 (即 廖進宗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廖進宗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被繼承人廖進宗(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2年9月5日死亡,生前最後戶籍設於雲林縣○○鎮○○里○○000號)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廖進宗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1年2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廖進宗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含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112年度司繼字315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廖進宗之遺產管理人,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意旨,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相關民事卷宗核閱無誤,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書記官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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