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7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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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7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70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志鴻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3年度聲沒字第3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陸包(均含包裝袋,驗餘淨重合計玖點柒柒捌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志鴻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係被告為觀察、勒戒前所犯之施用毒品行為,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416號簽結在卷。惟被告為警查獲並扣案之白色結晶6包,經鑑定後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下簡稱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前毛重合計11.98公克,檢驗前淨重合計9.843公克,檢驗後淨重合計9.778公克),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屬違禁物。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416號簽結在卷,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本件扣案之白色結晶6包,經檢驗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合計9.843公克,驗餘淨重合計為9.778公克乙情,亦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2年2月1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2268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足憑,確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慈容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