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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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91號原告 張哲宜 訴訟代理人 薛欽峰 律師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汪佳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萬伍仟肆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萬肆仟玖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書記官程翠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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