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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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7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鄭淑惠 代理人 吳政遇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民事庭法官許蕙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書記官黃靖雅附件:
一、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支出為新台幣22,500元,惟並未提出相關事證供核,及上開支出金額,已高於一般支出標準,與更生程序應撙節支出目的不符,請提出合理說明及相關憑證。
二、聲請人請說明與房屋出租人有無親屬或其他關係?為何租期僅6月?及是否尚有其餘同住家屬或親友(應載明稱謂及人數)?家庭生活費用如何分擔?
三、聲請人家庭(含父親)是否領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房租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中低收入戶補助)?若有,起迄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證明文件(如存摺影本)。
四、聲請人載有扶養父親之支出,惟父親未達強制退休年齡,請說明父親過往工作經驗、收入、有何不為維持生活需仰賴子女扶養之情狀、是否曾受領退休金或勞保之一性給付(如有,應說明受領時間及金額)?有無領取老人津貼等補助?及提出聲請人家庭親屬系統表,載明對於父親負有扶養義務人之人數、姓名、關係及年籍資料;應提出父親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帳戶(含定存及活儲)最近二年後之明細紀錄;及聲請人支付扶養費予父親之方式及相關事證。
五、聲請人請說明為何與最大債權銀行前置協商不成立?另是否曾與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個別成立協商方案?如有,並請陳報協商之結果(如為成立,請陳報償還期數及利率;如不成立,請陳報未能成立之原因)。
六、據聲請人提出之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載,無擔保債務總額僅約2,320,913元,為何陳報之債權人清冊所載債務總額高達4,523,378元?另為瞭解台端清償債務之誠意,請說明還款方案(即分幾期償還,每月還款金額及清償總額各為何),俾便本院審酌及詢問各債權人有無進行個別協商之意願?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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