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2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3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325號聲請人 陳俊夫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高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與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9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4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吳旻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