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59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7年度聲字第25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盜版火影忍者DVD光碟伍片沒收之。
事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明知「火影忍者」(NARUTO)之人物造型、圖像、玩偶及海報,均係日本國株式會社TVTOKYOMEDIANET享有著作權之美術著作,並授權曼迪傳播有限公司(下稱曼迪公司)取得上開玩偶相關影音產品、商品在臺灣地區之發行及銷售權利,未經曼迪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竟仍基於散布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重製物之犯意,於民國95年10月3日下午3時許,利用YAHOO奇摩拍賣網頁「missxxf」帳號,公開販售盜版之「火影忍者」DVD共計5片予不特定人牟利,嗣經警循線查獲,並扣得盜版「火影忍者」光碟5片在案;被告上開犯行且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結果確認,並已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者,對於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於95年12月22日以95年度偵字第2405
4號處分書為緩起訴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扣案之盜版「火影忍者」光碟5片既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詳偵卷第44頁),揆之前開法條規定,聲請人所為聲請,即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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