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限制住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373號聲請人 詹閎聿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訴字第873號),聲請變更限制住居之處所,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閎聿限制住居之處所准予變更為「臺中市○區○○街○○○巷○○號2樓之2」。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詹閎聿前因遷居而具狀聲請法院變更限制住居處所為臺中市○區○○街○○○巷○○○號2樓之2,惟被告收受法院裁定後,發現聲請時誤繕變更後之限制住居地址,為使被告日後能收受法院相關資料,懇請法院將被告限制住居之處所變更為臺中市○區○○街○○○巷○○號2樓之2,以保權益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第6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既遂、未遂罪嫌,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9日送審訊問後,諭知被告提出新臺幣(下同)5萬元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彰化縣○○市○○路○段○○○號,經具保人 林宛柔 於同日繳納5萬元之保證金完成具保手續後,已將被告釋放,嗣並依被告聲請,於108年5月2日裁定將被告限制住居之處所准予變更為臺中市○區○○街○○○巷○○○號2樓之2。本院審酌對被告所為限制住居處分,旨在確保被告能按時接受審判,並防止被告逃亡,而非限制被告居住自由,被告既已陳明上開事由表明有變更原限制住居處所之必要性,且其聲請尚無礙於前開對被告限制住居處分之目的,爰准許變更其限制住居之處所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
法官簡佩珺法官吳金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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