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720號原告新鮮家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翁士倫 原告與被告信博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5,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書記官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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