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26號聲請人 楊俊賢 相對人 蕭英志蕭錦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2年8月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600,000元,已屆103年2月28日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豐原區│鎮宮││785│田│171.72│3/36│├─┼───┼────┼───┼───┼──────┼─┼─────┼───────┤│2│臺中│豐原區│鎮宮││789│田│397.56│3/36│├─┼───┼────┼───┼───┼──────┼─┼─────┼───────┤│3│臺中│豐原區│鎮宮││867│田│2,029.26│3/36│├─┼───┼────┼───┼───┼──────┼─┼─────┼───────┤│4│臺中│豐原區│鎮宮││873│田│110.41│3/36│├─┼───┼────┼───┼───┼──────┼─┼─────┼───────┤│5│臺中│豐原區│鎮宮││878│田│3,957.5│91257/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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