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八二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慶雄右聲請人因被告周慶雄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八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零壹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三○五六號被告周慶雄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案之安非他命毛重○‧○一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爰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宣告沒收(聲請書漏載銷燬)等語。
三、經查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胡堅勤右正本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文美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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