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五號
上訴人甲○○即被告右列上訴人因妨害公務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五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收受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五號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附卷可稽,依前開規定,自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送達判決正本之翌日起算,計至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其上訴期間即已屆滿,乃上訴人遲至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始具狀提起上訴,顯已逾越法定上訴期間,其上訴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法官劉傑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豐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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