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8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9號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二三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一日因犯竊盜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一0八二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七七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確定,嗣於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撤緩字第六三號撤銷緩刑。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怡芳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