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82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當事人間九十七年度裁全字第三二六八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鈞院聲請以97年度裁全字第3268號民事假扣押裁定,並以97年執全字第1945號假扣押聲請人所有財產,然相對人所主張之假扣押等書證,相關釋明與事實顯有錯誤,聲請人未能接受有此債權存在,乃向鈞院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97年度裁全字第3268號、97年執全字第1945號保全程序卷宗可憑,固堪信為真實。惟相對人嗣於民國97年8月29日以同一事由另向本院起訴,請求聲請人清償債務新台幣6,078,966元,經本院以97年度南簡調字第1236號受理在案,復有本院調閱之前開民事簡易卷宗可按,揆諸民事訴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相對人既已起訴,則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杭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書記官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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