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18號原告 黃聖智
黃俊夫 張梅貞 共同送達代收人 邱玲玉 被告 陳乙通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107年度交訴字第8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曾鈴媖
法官呂佩珊法官葉逸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書記官陳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