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176號
原 告 徐淑真
訴訟代理人 楊鎮謙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淑玲 等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徐淑玲應給付溢收之租金
新台幣30萬元,及請求被告 羅慧珊 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
○路○○○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遷讓返還原告,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需視系爭房屋之交易價額而定,然原告起訴時除提出房屋租
賃契約書、被告 徐崇雄 筆記、戶籍謄本影本等外,即無提出其他
證據資料,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系爭房屋之價額(如系爭房屋最近一年度房
屋課稅現值之相關資料或其他交易證明),併提出系爭房屋之建
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俾核定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