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9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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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抗字第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抗字第922號
抗告人乙○○上列抗告人就甲○○與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裁全字第146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為受裁定之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對於裁定聲明不服之方法,若非受裁定之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即不得為之(最高法院44年度台抗字第104號判例參照)。
二、經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裁全字第1461號裁定之訴訟當事人僅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甲○○,抗告人並非該事件之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抗告人就該裁定提起本件抗告聲明不服,揆諸首揭說明,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
法官呂淑玲法官謝碧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書記官李翠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