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1086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劉兆奇
被   告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1086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3月5日下午2時4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詠仁
  書 記 官 徐麗紅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壹萬陸仟零陸拾捌元,及自民國
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九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等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
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綜合消費放款借據及放款客
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等經
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徐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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