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7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執字第四一八號、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二○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又因犯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又因犯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因犯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因犯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又因犯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上開六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一至五號之罪原宣告刑分別為五月、十月、六月、六月、一年二月,分別減刑為有期徒刑二月又十五日、五月、三月、三月、七月,並經本院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八月),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洪堯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慧玲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