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2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209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28
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參張、六合彩開獎號碼表壹張及簽注簿參本,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 郭美信 因賭博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職權以98年度偵字第109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六合彩簽注單3張、六合彩開獎號碼表1張及簽注簿3本,均屬被告所有,供犯本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民國98年3月8日及同月26日,以電話委託友人「 蔡志忠 」代為簽賭俗稱「香港六合彩」以為賭博財物,嗣於98年3月26日17時40分許,在高雄縣○○鄉○○村○○○○道高鐵橋下,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六合彩簽注單3張、六合彩開獎號碼表1張及簽注簿3本等物。被告所涉上開賭博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0909號不起訴處分確定,並經本院核閱無誤。而上開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3張、六合彩開獎號碼表1張及簽注簿3本,均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簡佩珺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書記官蕭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