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9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91號聲請人甲○○
號-2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0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
書記官莊玉惠┌───────────────────────────────────────────────────────┐│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19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台│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台│95年10月2日│50,000元│CG00六六九五││││中自由分行│中自由分行│││六││├──┼─────────┼─────────┼───────────┼────────┼────────┼──┤│002│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台│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台│95年10月2日│30,000元│CG00六六九五││││中自由分行│中自由分行│││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