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再易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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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再易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一一五號
再審原告乙○○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因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四九號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再審原告不服該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叁拾陸萬捌仟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伍仟玖佰伍拾伍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準用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再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汪漢卿法官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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